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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开展“进医院戴口罩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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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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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健康委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卫 生监督工作,确保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落实做细, 严防“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印发 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卫 生监管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20) 41号)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另,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疫情防控指挥部指示,全省各级 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开展“进医院戴口罩专项检查行动”。 请各市组织县区卫生监督机构,派出精干力量对辖区内所有 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全体 医务人员、院内各类工作人员(包括物业及保洁人员)、就诊患者及陪同家属,均须佩戴口罩,严防院内发生疫情扩散。


               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

               2020年2月3日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20]4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健康 服务中心: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仍处高发态势,形式严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公共场所消毒、 通风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监管,有效控制疫情传播

加强公共场所管理,是防止疫情扩散、蔓延非常重要的 一环。2020年1月底,由省级领导、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 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专家组成的督导组对各市检查中发现, 部分宾馆、火车站、超市等公共场所仍存在中央空调未开启 新风运行模式,门帘、门把手等公共接触部位未进行消毒等 问题。各地要针对公共场所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国 务院《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 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5号,见附件)要求,全面开展卫生监督排查工作,重点围绕公共场所的清洁、消 毒、通风和个人防护等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排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

二、重点加强定点接待宾馆监管

为全面保障湖北等地游客的基本生活保障,全省各地均设立了定点接待宾馆安置在辽滞留湖北等地旅客。各地要严格落实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设立定点接待宾馆安置在辽滞留湖北等地游客的通知》(辽新疫防指办〔2020)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入住人员的卫生防疫工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督促及时整改,力争做到当天发现,当天整改,确保定点接待工作运行的卫生安全。

三、压实工作责任,及时报送工作信息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战“疫”集结号已经吹响,作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 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责 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要积极报送卫生监督工作动态信息,全方位体现卫生监督战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责任担当和使命任务,内容要言简意赅,数据详实,能体现核心信息即可。

各地要于2月7日前,将定点接待宾馆的监督检查情况 上报我委,同时,电子版发送委监督处邮箱。

联系人:陈然

联系电话:024-23391170 (兼传真)

邮  箱:lnwsjd@163.com


附件: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 防护指南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肺炎机制发〔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制定了《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0年1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卫生防护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影院、游泳馆、博物馆、候车(机)室、办公楼等人群经常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包括消毒、通风、个人防护等措施。

  二、场所卫生操作指南

  (一)清洁与消毒。

  1.做好物体表面清洁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2.当出现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季铵盐类消毒剂或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3.加强餐(饮)具的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4.保持衣服、被褥、座椅套等纺织物清洁,可定期洗涤、消毒处理。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5.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

  6.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

  (二)通风换气。场所内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三)洗手设施。确保场所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四)垃圾处理。加强垃圾的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可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五)设立应急区域。建议在公共场所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六)健康宣教。在场所内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

  三、个人防护指南

  (一)工作人员防护。

  1.注意个人防护。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工作人员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建议穿工作服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消毒。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当有疑似或确诊病例出现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个人防护。

  2.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手卫生措施,工作人员随时进行手卫生。洗手或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3.注意身体状况。在岗期间注意身体状况,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要及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路上和医院内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其他更高级别的口罩)。

  (二)流动人员防护。

  1.减少聚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果外出应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议佩戴医用口罩。

  2.勤洗手。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和部位,从公共场所返回、咳嗽手捂之后、饭前便后,用洗手液或香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者使用含酒精成分的免洗洗手液;不确定手是否清洁时,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衣服遮住口鼻。减少与他人接触,以点头礼取代握手,条件允许时,尽量与他人保持一定距离。

  3.来访人员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办公楼等场所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