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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捕捞渔船生产作业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必须、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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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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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渔船生产作业必须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如有船员出现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留观、隔离、治疗等措施,并报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疫情防控相关部门。社区、村屯要将出海作业人员作为排查重点,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船员出海前后健康状况。

不准船员带病上船出海,出现病症船员不得私自下船离港,需按规定报告。

二、渔船进出港必须履行报告制度,进出港前船长应主动向渔港监督部门如实报告船上人员数量、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出海意图、作业海域等情况。

不准渔船未经报告擅自进出港口。严禁利用渔船进行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取得中韩渔业协定水域生产作业资格的渔船,必须在接到允许入渔通知后,方可到该水域生产作业。鸭绿江流域捕捞渔船停止出航生产作业。

所有渔船不准进入敏感海域生产作业,坚决制止非法越界捕捞。

四、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作业渔船必须按要求配备北斗、AIS等通讯导航设备并保持开启良好状态,确保通讯畅通,轨迹清晰可查。

不准私自关闭、拆卸、破坏以及倒卖通讯导航设备。

五、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编组编队出海作业,实行“定人联船”和网格化管理制度。

不准单船离港出海作业。

六、从事捕捞生产渔船必须具备适航条件,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相关设施设备,配齐符合要求数量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不准渔船超员、船员配备不足或其他情况“带病”出海。 

七、渔业船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不准无证船员上船出海,严禁倒买倒卖渔业船员证书。

八、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在捕捞许可证载明的海域,且气象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方可生产作业。

不准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超载从事捕捞生产作业。

九、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加强值班瞭望,提醒水上作业渔船或商船避碰,确保安全生产。夜间作业或航行须强化号灯号型使用。

不准渔船无人值守、不使用号灯号型等情况发生。

十、从事捕捞生产渔船必须取得海洋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方可出海生产作业。

不准套牌、假牌以及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生产作业。(信息来源: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