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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福利院防控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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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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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风险地区。

1.做好口罩、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

2.加强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及儿童的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人员,须及时就医排查。

3.在福利院入口处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禁止进入。

4.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同时注意保持室内温度舒适性。每天2—3次,每次20—30分钟。

5.做好儿童居住房间、食堂或餐厅、澡堂、公共活动区等场所和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

6.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建议错峰用餐、自带餐具送餐分餐。

7.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点每日进行消毒。

8.尽可能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如举办节日庆祝或联欢活动。

9.加强手卫生,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洗手液(或肥皂)。

10.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应佩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习惯,不要对着儿童和婴幼儿打喷嚏、呼气,打喷嚏时用纸巾遮住或肘臂遮挡口鼻。

11.加强防控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疏解儿童的焦虑恐惧情绪。

12.设立应急区域。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儿童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在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并及时就医。

13.当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14.对于所在地区已发布开学计划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提前为就学儿童划分独立的生活区域,配备专职人员。

(二)中、高风险地区。

除上述14项措施外,还应做到以下措施。

15.实行全封闭管理,不提供堂食,禁止外来人员探视。

16.护理人员和儿童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在隔离区执行隔离观察。

17.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福利机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

18.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福利机构的儿童及护理人员、返岗工作人员、新接收的儿童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对于新接收的儿童和新招录的工作人员还需进行核酸检测。新冠肺炎儿童治愈后需返回福利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至少14天,无异常后方可入住。

19.对于养育儿童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要确保儿童生活区域保持独立,除服务儿童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服务儿童的工作人员应为专职人员,不得交叉服务其他民政服务对象。(信息来源: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